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府各部门,市直各单位: 《湖州市除“四害”工作管理规定》已经市政府批准,现予印发。 二○○四年八月十二日 湖州市除“四害”工作管理规定
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除蚊、蝇、鼠、 蟑螂(以下简称“四害”)的危害,防止疾病传播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》,结合国家卫生城市考核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湖州中心城市除“四害”工作适用本规定。各县区城镇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医院、商店及工矿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,应积极宣传除“四害”知识及管理规定,增强人民群众除“四害”意识,树立“人人除‘四害’、家家讲卫生”的社会新风尚。
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“四害”的义务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。
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爱卫会)组织实施。
第六条 易招致和孳生“四害”的行业和场所,在生产、经营、贮存、运输、养护及废弃物处理中,应有完善的防范、杀灭措施,严格控制“四害”孳生、繁殖。
第七条 各单位、居民住户应采取多种措施消 灭老鼠。
单位和居民住户的鼠密度标准: (一)夹日法测定低于1%; (二)粉迹法测定低于3%; (三)鼠迹阳性房间低于2%,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%; (四)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,鼠迹不超过5处。
第八条 各单位、居民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做好翻缸倒罐、平整洼地、疏通阴沟等工作,严格控制所辖范围内的蚊子孳生场所。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蚊虫密度标准: (一)居民住宅、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,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%; (二)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%,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; (三)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,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。
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厕所、垃圾箱及废弃物的管理,积极采取措施,消灭苍蝇。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苍蝇密度标准: (一)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%,其它单位不超过3%,阳性房间平均不超过3只;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%;加工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; (二)蝇类孳生地应得到有效治理,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%。
第十条 各单位、居民住户要采取多种方法杀 灭蟑螂。 单位和居民住户的蟑螂密度标准: (一)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的阳性房间不超过3%,平均每间大蠊不超过5只,小蠊不超过10只; (二)有活 蟑螂卵鞘的房间不超过2%,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; (三)有蟑螂粪便、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%。  |